9月19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對譚松韻母親被撞身亡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上,法院也對此前大眾關注的“是否毒駕”“是否構成自首”等幾個焦點問題進行回應。
一、被告人馬明弘尿檢呈陽性,為何未認定毒駕?
根據公安部《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尿檢結果只能是初步篩查,不能作為認定毒駕的依據。初步檢測為陽性的,應采集血液或唾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當血液檢測結果與唾液檢測結果不一致時,以血液檢測的結果為準。
本案證據僅有馬明弘尿檢結果呈陽性,其毛發和血液均未檢出部分毒品代謝物,公安機關在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也并未查詢到馬明弘有吸毒記錄。故未認定馬明弘系毒駕。
二、被告人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勸投、家人規勸下才到公安機關投案的,為什么還要認定為自首?認定其系自首對本案量刑有何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p>
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在其家屬規勸、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了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系本案的主要事實,因此,對馬明弘應認定自首情節。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了被告人馬明弘未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1月2日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致使公安機關不能檢測其肇事時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對有關細節的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悔罪態度較差等情節,從嚴把握從輕尺度。
三、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黃某死亡,為何未認定被告人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從而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為致人死亡,是指發生事故后逃逸,導致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錯失搶救時機而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現場有人隨即撥打120,被害人黃某被及時送醫,在醫治20余天后因傷情嚴重死亡。因此,馬明弘的逃逸行為和黃某的死亡后果之間不具備因果關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間量刑。
關于被告人馬明弘的量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量刑,從而依法進行判處。
來源:封面新聞
本網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咀ⅲ悍沧⒚鳌皝碓矗篨XX(非看西部 www.zackweinstein.com)”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郵箱:564339445@qq.com】
必看
14 / 04月
09 / 05月
21 / 02月
09 / 05月
09 / 05月
23 / 03月
30 / 03月
23 / 02月
25 / 05月
21 / 07月
15 / 08月
03 / 06月
視頻
原創
標簽
熱榜
媒體矩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