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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