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結識一商人后居間介紹,和當干部的父親一同受賄,賄款大部分被兒子揮霍。陜西高速公路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高速集團)一干部就這樣和兒子一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陜西高速集團原科技質量部部長張建華及其子張洋共同犯罪,非法收受他人錢款一百余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文號為“(2018)陜0113刑初108號”的張洋受賄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西安雁塔區檢察院指控,從2011年8月開始,在張建華、張洋父子的幫助下,無相關資質的西安眾合公路公司借用其上級單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一公院)名義,先后承接了“包茂高速公路彭村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設計等項目。期間,張洋父子共收受西安眾合公司龍某給予的回扣款111715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洋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同時指出張洋系從犯,有自首情節,已退繳全部贓款。被告人張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張洋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洋系初犯、從犯,有自首情節,能積極退繳贓款、繳納罰金,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洋經同學袁某介紹,認識了時任眾合公司副總經理的龍某,其向龍某表示可幫助承攬工程項目,但需給其支付合同金額30%的回扣,龍某應允。
此后,張洋讓其父、高速集團科技質量部部長張建華(已判決)幫助龍某承攬工程項目,并表明支付回扣,張建華表示同意,其與龍某面談了“彭村立交工程”的相關情況,并表示可以將工程交給龍某完成。
判決書顯示,因眾合公司無相關資質,龍某遂借用其母公司中交一公院名義承攬項目、簽訂合同。張建華利用其擔任陜西高速集團科技質量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具體實施并從中協調。
2011年8月30日,陜西高速集團將“彭村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委托中交一公院實施。同年12月19日,中交一公院與眾合公司就該項目簽訂合同,由眾合公司完成了該項目。龍某按照和張洋之前的約定,將該項目合同金額398000元的30%,共計119500元回扣,分兩次交給張洋。
法院查明,之后,在張建華、張洋的運作下,西安眾合公路公司又借中交一公院之名,承接了“彭村立交工程”的設計項目、“富平新興產業示范園內產業大道上跨西禹高速橋梁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法院審理查明,張建華、張洋父子先后通過龍某共收受眾合公司給予的回扣款1117150元,張洋將其中大部分款項揮霍。案發后,張洋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140000元(已在張建華一案中作出沒收處理),之后潛逃。
2017年11月28日,張洋向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與張建華結伙受賄的事實。法院另查明,張建華一案判決后,張洋及張建華向雁塔區法院退繳贓款977150元。
西安市雁塔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洋伙同其父張建華,利用張建華擔任陜西高速集團科技質量部部長期間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111715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從犯意提起、行為實施、贓款收受等行為分析,張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故對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稱被告人張洋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量刑情節的其他意見及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結合張洋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張洋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18年3月28日,雁塔區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已繳納);張洋及張建華所繳贓款977150元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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